恋爱期间给的钱分手能要回吗(恋爱中送的东西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链接」如果让我回答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看情况。

最近处理了几起这类案件,也算是有了些许心得。今天再次班门弄斧,欢迎各位拍砖。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分析“给”这个字的含义。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一个字可能有很多含义。如果是在父母子女之间,父母把钱给子女,我们就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父母给与子女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支持。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会认为是赠与,而且是没有附带任何条件的赠与。如果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我们也有可能说“给”这个字,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李四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张三。这个时候的给,就是借款的意思。还有一种给,其意思是还的意思。比如张三欠李四10万元,张三通过银行转账把钱给了李四。这时候的给,就是偿还欠款的意思。但是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的金钱转账,其到底是什么含义呢?恋爱期间,“给“出去的钱,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嘛?

我在跟女生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女生的回答也是很激动的。很多女生认为,给都给了,还要要回去,真是不要脸。也有一些女生认为,既然分手了,断就要断干净,你的全部还给你,以后老死不相往来。然后我在跟男生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男生会认为,既然已经分手了,凭什么要给你钱?特别是很多异地恋或者异国恋的男生,有些根本没见面。更有些男生的想法是,我就是要给你留个案底(此案底并非刑事案件意义上的案底,而是普通人能够通过大数据搜索查询的民事案件)。我们暂且不去评价或者讨论这些观点的优劣。我们就事论事,先讨论一些案件。

例一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某(男)与彭某(女)系恋爱关系,男女朋友,黄某系独生子。可能是黄某父母的纵容,亦或是彭某的一再忍让。恋爱期间,黄某对朋友多次拳脚相加,导致彭某多处受伤。每次黄某实施完暴行之后,都会给彭某一些费用。恋爱期间,黄某总共给予彭某3万余元。2020年底,彭某逃离了黄某的掌控,提出了分手,从此双方再也不见。之后黄某起诉,要求彭某归还恋爱期间,其给与彭某的财产3万余元。看到这里,大家可以停顿几分钟想一想,这些钱,彭某是否应当返还?这是我亲身经历的案件,至今想想,还是那句话,人心不可测。黄某起诉的理由为民间借贷纠纷。黄某认为,这些钱是借给彭某的,而且有相关的转账记录。因此应当予以返还。我作为彭某的委托代理律师,肯定是不认可的。之前我写过一篇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文章,有兴趣的,可以翻阅一下。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都会考虑借款的合意,就是双方关于借贷关系成立的意思表示。比如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借款。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要有借款的合意。本案中,根本没有借款的合意。经过两轮开庭,举证质证。原告黄某在法院判决之前,提出了撤诉。之后又在另外一个法院,以另外一种案由重新起诉。没办法,我们又去应诉。黄某第二次起诉的案由是附条件的赠与,黄某认为,其给与彭某这些钱,是附了一定的条件,就是彭某答应与他在一起。为了一个小案子,我们第二次出庭应诉。这一次,黄某举出的证据,与第一次举出的证据一模一样,只不过是案由换了。再一次出庭答辩,我们也是游刃有余,得心应手。因为我们已经知晓了原告的三板斧,对于如何答辩,更是游刃有余。我们认为,原告之所以给被告财产,一方面是原告对被告实施暴力的一种补偿,另外一方面是没有附任何条件的财产赠与,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附条件的赠与。而且已经交付,所以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第三方面,原告所说的,要求被告与其在一起,同样也是扯淡。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当然,恋爱也是自由的。所谓的恋爱自由,虽然没有写进民法典,但是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自由权的表征。每个人有权利选择与谁谈恋爱的自由,也有说“不”的自由。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所说的所附的条件压根就没有成就,也违反了最基本的自由权。最终第二次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我就想说两点。第一点,如果认为恋爱期间,财产交付是借贷关系,一定要有借款的合意。如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点,起诉的时候案由的选择很重要。因为不同的案由,背后支撑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

例二

2020年8月,王某(男)与刘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双方聊得非常投机,感情迅速升温,之后确立了男女朋友。但是王某一直在国外,双方也仅仅是在网络上沟通,并未见过面。恋爱期间,刘某不断向王某诉说,你要作我男朋友,你就要养我,我现在没有工作,国内生活压力大,女生要买化妆品、护肤品,还要投资理财等等等等,前前后后向男生索要了5万余元。2020年10月,王某认为刘某太过自私,总是索取,就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女生返还财产5万元。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女生就花掉了男生五万余元,而且是双方素未谋面。但到这里,大家可以按下暂停键,想一想,这种情况,女生是否应当返还财产?隔着万里,男方王某找到了我,要求我为其代理,追回这笔费用。经过与王某多次沟通,感觉到本案远没有那么简单。男方在转账中备注:“如果你好好谈恋爱,这些钱我就不要了”。而且刘某多次示弱,表示缺钱,男方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关心,另外一方面不想让女方看不起。比如,女方说,我要投资需要两万块钱,男方说,我先给你拿两万块钱,算我借给你的。女方又说,借钱,那多见外啊。随后男方向女方转账两万元,并加上备注。通过男女双方的聊天记录,我个人认为,男方一方面是不想借给女方的。另外一方面,虽然把钱拿给了女方,但是是附条件的,所附的条件为女方跟男方好好谈恋爱。这样又回到了案例一中我的观点。好好谈恋爱,这个含义也是模糊不清的。如何认定好好谈恋爱,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清楚。不过,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探索这个问题。就是女方在两个月的恋爱期间,向男方索要了五万余元。这明明就是把男方当成了提款机,正常人谈恋爱的,哪个两个月花费五万多?而且如果是正常谈恋爱,一般都是有来有往,即使男方多付出一点,也并不是说女方一点都不需要付出。更何况双方素未谋面。从这个角度分析,我有理由相信,女方把男方当成了满足其欲望的工具。每个人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是要辛辛苦苦赚来的。如果从这一点分析,我倒是觉得,男方把钱要回来的可行性还是有的。而且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写的很清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并非禁止彩礼。索取财物,与传统风俗习惯中的彩礼是有所不同的,大家要区别对待。既然法律都已经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恋爱期间就可以索取财物了嘛?我觉得,当然也是不行的。

本文结合之前处理过的两个案件,结合自己的一些感触以及《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发表了些许自己的观点。不同之处,还请拍砖质证。每一个案件,都是千差万别,千万不要胡乱套用。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观点,仅供参考。如果真的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欢迎留言指教。

在此,希望每一对有情人终成眷属,每一个人都能够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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