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打的欠条有用吗(分手后写了欠条可不可靠)

袁华(以下均为化名)是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经理,因夫妻感情不和与妻子长期分居。04年的一天袁华结识了小自己十岁的单身女子戚丽,并同戚丽开始了交往。几年后,袁华甚至住进了戚丽的家中,与戚丽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生活就这样一直不可思议地持续了下去,直到交往十年后2013年底开始的吵架打破了这份平衡。

双方和平地签订了分手协议,戚丽认为自己现在已经四十多岁,被袁华生生耽误了十年的年轻岁月,因此向袁华索要30万元的分手费,袁华也表示同意并写了欠条。借条写着:“今借戚丽叁拾万元整,贰零壹肆年拾贰月底结清”。

2015年的夏日,袁华向戚丽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双方正式放手。

然而分手后的袁华便失去了联系,也未再继续支付剩余的20万元。戚丽一怒之下将袁华告上了法庭。庭上袁华否认了双方的借贷关系。

法官问戚丽:

「你为什么要借钱给被告?」

「被告借钱是孩子花销、亲属买车、结婚等事项,这三十万是双方现金往来的清算金额。」

「有没有现金往来时间、地点、金额等交付细节的证据?」

「没有。」

本案中戚丽虽然手上拿着对方签字的30万元借条,但因为无法证明将该款项交付给对方过,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涉及到婚外同居,但法官并未直接依据违反公序良俗判定借贷关系无效,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被告袁华否认了借贷关系,且答辩说戚丽一直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向自己借款,该借条是分手时戚丽逼迫自己写的。

总而言之: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没有真实借出过款项,不成立借贷关系。

不但婚外同居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正常恋人分手时打的欠条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

本案中的戚丽显然是最大的输家,不但白白浪费了十年的青春,20万元的分手费也没有拿到。其实这还不是最坏的结局,已经支付的10万元分手费同样有可能被男方原配追回。

所以,你手里拿着的大额空头支票,很可能就是一张废纸。索要分手费的话,还是直接纸币现金吧!

不论是婚内出轨,还是正常恋爱,索要分手费是一件风险很高的事情。如果方式不当,碰到吴某波那样的对象,别说损失费了,分分钟能送你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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