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污染鱼塘 施工方赔110万元

高速公路施工导致附近鱼塘污染,造成鱼类死亡。4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驳回施工方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施工方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养殖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

  2014年12月,养殖公司将路桥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因路桥公司在建的公路致使下雨时黄泥水流入养殖鱼塘,造成鱼类应激、摄食停滞甚至死亡,致使渔业产量减少,并需清理塘底沉积淤泥、改良水质,一审判决路桥公司赔偿养殖公司养殖鱼损失101万元、清理淤泥费用6万元、水质改良费用3万元。

  路桥公司不服,上诉称其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养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认为,养殖公司至2012年8月才得知污染为路桥公司在建的高速公路所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此时算起,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养殖公司在2010年前养殖生产正常,但在黄泥水流入其池塘后,鱼类出现死亡,除路桥公司外,池塘周边没有其他的污染源。评估报告书是经路桥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该鉴定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程序合法,具有科学、客观性,路桥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防城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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