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审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罚金3万元

4月26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我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对两男子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两人当庭全部缴纳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0时许,张某、杨某分别驾驶渔船从广东省湛江港出航,在海康港外约10海里附近的底拖网禁渔区内双船拖网作业。同年1月10日,两人继续驾驶渔船往澄迈县马村港,在该区域的底拖网禁渔区内双船拖网作业,被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从其船上查获渔获物共净重21750.3公斤,渔获物已被拍卖,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830.1元。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4350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底拖网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7830.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据悉,该案是海南海警一支队立案侦办的海南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海警官兵提醒广大渔船民,在底拖网禁渔区内禁止使用底托网方式作业,要远离非法捕捞,海警将联合渔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法捕捞,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文章来源 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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