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改了!将影响280万东营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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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浪漫婚约是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没想到,你不只想睡我,还想用我“合法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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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

说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

要求你来还钱

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

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


感觉结婚变成了比炒股风险还大的事儿……

婚姻法24条改了!将影响280万东营人的婚姻!


看案例


一个海归妹子结婚将近两个月,老公就在外面疯狂借了200多万然后爬起来跑了。婚房遭拍卖了,还留下一屁股债。


还有个妹子离婚后接到法院传票,才得知离婚前,前夫帮他父亲跟人家借了300多万,现在这笔债居然要她还一半。


看了这些

请跟小编一起念


婚姻法24条改了!将影响280万东营人的婚姻!


法官说,这些都是按“婚姻法24条”来判的!!!吃过这个哑巴可以的妹子们联合一起,要求废除“24条”,但一直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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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科普:“24条”

2003年的时候,最高法院通过了一个对《婚姻法》的解释文件,其中的第24条,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婚姻法24条”。


“24条”其实是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原文是这个样子说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用大家看得懂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借钱,两口子还债”,除非借钱时候就说好是个人债务,或者结婚前就说好各自财产独立,而且债主也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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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惹出了很多的坑爹的事情:

另一半借了钱你晓都不晓得,一觉睡醒天降巨债。你说不知情法官根本不管,因为依据就是“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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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例媒体爆过的太多了,所以这两年“24条”的争议也越来越大。大家都呼吁要“修正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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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大招:“24条”有升级补丁了


最高法院昨天发了个通知,终于对“婚姻法24条”打了2个升级补丁


补丁1:对“24条”的补充说明,强调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在两口子的债务分割时是无效的;

补丁2:夫妻债务案件判决的教学手册


其实“24条”本身是没啥子毛病的,因为它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离开《婚姻法》谈“24条”,本来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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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已经说了,如果是两口子因为共同生活借的债,需要共同还债。


好多地方的法官拿到一个司法解释就瞎特么搞,不看《婚姻法》,不管债务合不合法就乱来。这次两个补丁出了,再乱整肯定该下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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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补丁1,其实就是对“夫妻债务”的判定做一个强调。给基层法官说这些乱七八糟的违法债务都是无效的,不要乱判了!


至于补丁2,就是手把手教基层法官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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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搞不懂你们就下岗吧)


第一: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那些借钱拿来赌啊、吸毒啊、买装备抢银行啥的,都不要来了。


第二:莫名其妙被欠债,麻烦法官老爷帮人家查清楚。

《补充规定》和《通知》都要求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作证并出具保证书。要求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特别是非举债一方,法庭应该申请依职权调查。减轻了“被欠债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明确了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保护理念。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还债的话,需要至少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基本居住条件,一般不拍卖、变卖或抵债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四:规定判定共同债务应该考虑多方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了《补充规定》和《通知》之后,又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债务的判定是这么说的:

“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相对容易举证。


但是虚假债务因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导致另一方举证的难度加大。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1. 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 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 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 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两口子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到底是咋个分的?


小编发现好多人这个问题都没搞明白过。这里给大家区分一下,哪些是两口子共有的,哪些是一口子自己的,还有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


两口子共有财产是这些: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一口子的财产是这些: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两口子的共同债务:

离婚的时候,原来因为两口子共同生活才背的债务,应该两口子一起还。非法债务、虚假债务,都是无效的。


除了这些之外,结婚前是可以做财产公证的。用书面形式提前约定好,婚后财产是咋个归属的,这样可以避免离婚时候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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